破產、清盤及債務重組
破產
破產法例是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一些無力償債的欠債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受還債壓力而有所影響。
破產管理處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破產人士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額,是不須還債的。
在香港,申請人須向原訟法庭提出破產令申請。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掌管破產管理署之政府官員)擔任。主要目的是收集和套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
除頒布破產令和處理有關審訊外,法庭亦會調查破產之原因,並會懲罰違反 《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產人。
破產的好處
- 債權人一般都停止追收行動
- 破產期滿後,欠債餘額可一筆勾銷
- 可維持基本生活質素
破產的職責與限制
- 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俗稱破產監),破產人士的收入將扣除日常開支,餘額作為還債之用
-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受託人聯絡,交待資產事宜;
-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不可多於一個)的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酬之用;
- 不可申請任何信貸; 如有任何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
-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週年報表)(四年共四份)
-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
- 破產人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破產會影響的行業
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
個人自願安排 (IVA)
IVA是透過執業律師及認可會計師,因應債務人的個人及財務狀況重整債項後,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新還款方案。經過法庭聆訊及頒佈臨時命令,並獲債權人通過其建議書及召開債權人會議就該方案進行協商,確保債務人的資產可獲妥善分派給債權人。達成新還款協議後,由法庭作出頒令,讓債務人依新方案將債項完全清還。
由於破產會破壞債務人的信貸能力及聲譽,更有可能令債務人失去工作,尤其是牽涉處理資金財產、須專業資格、須獲授權或公務等的職業,所以對這些類別工作的人士來說,IVA是破產以外的最佳方法。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20條,個人自願安排 (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IVA 債務重組)是面臨破產之人仕的另一個選擇。
與破產不同,在IVA下,閣下的居所及主要資產未必會被變賣套現。
透過訂立IVA,閣下的專業或工作資格將不會受影響。相反,一旦破產,專業人士的職業將受嚴重影響。另外,IVA容許閣下繼續擔任公司董事或經營生意,這兩者在破產的情況下均不會容許。
若按IVA協議完成還款,閣下日後再申請貸款的成功機會較大。相反,對於已解除破產令的人士而言,要成功申請按揭貸款將會十分困難。
本行會代表客戶向其債權人提出償還債項建議,經過法庭聆訊及頒佈臨時命令,並獲債權人通過其建議書,確保債務人的資產可獲妥善分派給債權人。
申請資格:
- 有較穩定收入而欠債超過月薪十多倍以上的債務人
- 敏感職業而不能申請破產的債務人
債務舒緩計劃 (DRP)
債務舒緩計劃由於不需經法庭, 是一項費用較低及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來進行的債務重組。
其實對部份的欠債人來說,DRP債務舒緩計劃來進行債務重組是可行的,甚至較IVA更為適合。例如欠債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政府機構、互助社組織等)數目比較少,而該些債權人是接納DRP債務重組的,這樣,欠債人就可以選擇採用DRP這個申請費較低,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
債務舒緩計劃 (DRP) 是債務重組其中之一種方法,可以說是IVA的簡化版,其中最大之分別在於無需透過法律程序,更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使欠債人避免破產而能在新的還款方法下,重過正常人之生活,及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項。
由於DRP不需要經過律師,會計師以及不須上庭,另外,DRP成功後,不須透過代名人安排其還款,所以DRP可以省卻很多不必要的行政費,如專業人士之費用及堂費等,因此費用較IVA優惠。
DRP的還款方案是個別獨立提交債權人,不似IVA需於庭上作出表決,而表決結果需多於75%的負債比例方為成功,故此,DRP可避免庭上之骨牌效應,風險較低,成功率高。
欠債人可以避免破產,也不會有破產紀錄,更重要的是不會影響現有工作及聲譽。
申請資格:
債權人數目一個或以上便可申請。
欠債銀碼低於十萬者亦可辦理。(但必須超過月薪十倍)
非常適合敏感行業。(如銀行職員、保險、金融及紀律部隊)
DRP的好處:
- 可選擇重組部份債務。
- 可保留部份信用卡或信貸戶口。